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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招享,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FOF-LOF)C: 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19 12:47    点击次数:169
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 号)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并适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 关规定。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风险以及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3)投资于非权 益类资产的风险;        (4)主要投资于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主要投资于基金 而面临的被投资基金业绩不达目标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的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 晚影响投资人资金安排的风险、双重收费风险、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投资公募 REITs 的 特有风险、投资于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被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和相关政策风险;(5)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 所面临的风险;(6)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7)本基金投资范 围包括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 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基金法律文件中涉 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值进行估值,T+2 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 T+3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仅可通过 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 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          录                                  I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 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易 方达如意招享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易方达如意 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 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 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记 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证 券登记系统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 申购、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式买卖 A 类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 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 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提销售服务费,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 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 程系 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干 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 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 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 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张浩然先生,金融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 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助理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张浩然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优选多资产三个月持有混合(FOF)        2020-04-09     - 易方达如意安泰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0-08-14       - 易方达优势价值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1-08-24       - 易方达优势领航六个月持有混合(FOF)         2021-12-10       - 易方达优势长兴三个月持有混合(FOF)         2022-06-21       - 易方达优势驱动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2-09-06       - 易方达汇康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2-09-06       - 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FOF-LOF)          2022-11-01       - 易方达优选星汇六个月持有混合(FOF)         2023-03-07       - 易方达稳健腾享六个月持有混合(FOF)         2023-08-29        - 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FOF-LOF)          2022-03-23   2024-01-11  本公司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娄利舟女士、安伟先生、朴一先生、汪玲女士。  娄利舟女士,同上。  安伟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总监、投资顾问投研部总经理、 投顾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朴一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汪玲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 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 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 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 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 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15,747.83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95%,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 14.60%。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    “大观投研”         “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 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 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 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 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 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               “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 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 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 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      “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                                      “2023 年度中债绿 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 托管人””奖。2024 年 6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 机构”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 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 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 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总 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 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 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 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 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 站。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吴琳杰 联系人:吴琳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仅可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 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场内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收取              收取          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万元)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不收取           0.3%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并可能发生调整,敬请投 资者予以关注。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并经 2022 年 2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沪港深创新药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81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2 年 8 月 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3 年 2 月 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 如意招享,扩位证券简称:如意招享 FOF,交易代码:501222。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 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 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七、其他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 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2 个月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符合条件上市交易后,投资者持有的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投资者持有的场外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 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 要市 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 币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应当为 1 元的整数倍。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 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 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托管等)将导 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同时赎回份 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 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 场外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0 万             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开放期内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率 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注: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更名后,其持有期限为更名前持 有期限加上更名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 务规 则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 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 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按截位法保 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 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 =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 /1.0400=96,038.60 份   例: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 份   如果投资人是申购场内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为 95,013 份,其余 0.68 份对应金额 返回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013×1.0400=98,813.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52-1,185.77=0.71 元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次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其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申购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11、12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场外赎回申请,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 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指定。   (2)跨系统转托管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 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 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及基金精选,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含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 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承稳健的投资风格,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力争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投资 回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的长期资产配置将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市场环境进行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 类资 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筛选策略是基金配置策略的基础,本基金所投资的全部基金都应是通过基金 筛选 策略选择出的标的基金。   对被动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将使用不同的筛选方法。   (1)被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包括跟踪某一指数表现、某一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基金。   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费率 水平等指标,筛选出跟踪误差较小、流动性较好、运作平稳、费率水平合理的被动型基金纳 入标的基金池。   (2)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动型基金是指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   主动型基金主要采用基金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等方法筛选标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从多个维度对主动型基金进行定量评价。结合主动型基金公开披露的数据,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定量评价体系对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 和投 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得到量化评价结果。   除了基金定量评价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因素,对基金进行定性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经理的从业背景、投资框架、投资理 念、投资策略、投资风格、组合管理方法和风险控制等。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通过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筛选出投资风格相对稳定,投资价值相对较高的主动型基金纳 入标的基金池。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基金的定期报告等对标的基金池进行动态调整。   在通过资产配置策略获得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基金筛选策略获得标的基金池后,本基金 将通过基金配置策略完成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   本基金将通过对短周期内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结合公开披露的信息估算拟投资基 金的 最新资产配置比例和短期风格定位,通过优化求解的方法,得到匹配资产配置比例的最优基 金组合。在此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可以结合其他定性因素对组合进行调整,形成最终的投 资组合。   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政策动向等对基金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在上述基金配置策略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含港股通股票)、债券投资,以便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个股;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在保 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0%+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 收益 率×1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选择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偏股型 基金 指数作为权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现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权益、固定收益 和现金部分各选择相应指数作为基准,并按照预期大类资产配置的情况,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的权重。2、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和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分别反 映所有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和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 体走 势。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 较基 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 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 需要 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 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 到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不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运作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运作期届满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         (7)、            (14)、                (15)、                    (17)、                        (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5)、 (8)-(13)、(16)、(19)-(2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 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                                          (3)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 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是否属                                                                   于基金                                                           占基金     管理人 序    基金代      基金名   运作方     持有份额            公允价值          资产净     及管理 号      码      称      式       (份)             (元)          值比例     人关联                                                           (%)     方所管                                                                   理的基                                                                   金               易方达               富惠纯   契约型               债债券   开放式                A               易方达               安和中   契约型               短债债   开放式               券A               易方达               裕丰回   契约型               报债券   开放式                C               易方达               裕惠定                     契约型                     开放式               发起式                A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合               易方达               裕祥回   契约型               报债券   开放式                A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合               易方达               稳健收   契约型               益债券   开放式                B               易方达   契约型               鑫转增   开放式                 利混合                  C                 东方红                 远见价   契约型                 值混合   开放式                  A       注: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工作日内公告,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T+2 工作日内公告(T 日为估值日)。 (2)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本期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         项目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                                              -                              - 购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 回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支付管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支付托管费(元)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 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 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 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 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3)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在报告期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率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1)-(3) (2)-(4)                  (1)      标准差(2)                率标准差                                         率(3)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0.81%   0.12%         1.56%   0.23%   -2.37%   -0.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          -1.10%   0.20%         3.05%   0.18%   -4.15%   0.0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率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1)-(3) (2)-(4)                  (1)      标准差(2)             率标准差                                         率(3)                                              (4)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1、自 2023 年 12 月 18 日起,本基金增设 C 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80%”调整为“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0%+中证偏股型  基金指数收益率×1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在调整前后 期间分别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      第十五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原则及方                 法   一、投资原则   二、投资方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全市场的基金品种,并依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之“投 资策略”约定的投资策略,采用客观、公平的评价方法进行标的池的构建以及可投资基金的 筛选,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并进入上述评价体系。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组合构建策 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市场环境进行预测和 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基金筛选策略通过全方 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标的基金;组合构建策略则结合公 开披 露的信息估算拟投资基金的最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风格定位,通过优化求解的方法, 得到匹配资产配置比例的最优基金组合。   三、基金的评价筛选流程   在上述基金评价过程中,本基金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制度,主要针对基金评价过 程中的如下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1)针对被动型基金与主动型基金,设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2)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以 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适合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3)对于主动型基金,将采用基金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筛选标的基 金。   (4)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指标以及权重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的基金评价方法、指标和体系,从全市场相关 基金品种(包含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中进行筛选。在通过资产配置策略获得目标资产配置 比例、通过基金筛选策略获得标的基金池后,对短周期内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结合公开披露 的信息估算拟投资基金的最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风格定位,通过优化求解的方法,得 到匹配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的最优基金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将一并进入上述基金评价以及筛选流程,共同参与基金 的评 价与筛选。   在最终配置对象的配置比例上,本基金将依据投资策略“组合构建策略”中的相关方法 进行确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配置比例控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 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 术或 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8)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 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涉及 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 汇率 来源。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 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 关税 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次一个 工作 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与封闭运作期届满后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相同。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 负数,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 价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 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 价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中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垫 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 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 相关 金额进行追偿。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 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T 日为开放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基金 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股票,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 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该基 金的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情况、持 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等。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所 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投资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例,申购费及申购份额计 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①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设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该基金的申购费费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1,000 元/笔   ①假设本基金拟以 1,000,000.00 元申购 F 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当日 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1.2%)=988,142.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88,142.29=11,857.71 元   申购份额=988,142.29/1.0400=950,136.82 份   ②假设本基金拟以 5,000,000.00 元申购 F 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当日 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400=4,806,730.77 份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法规、所持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 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赎回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例,赎回费及赎回金额计 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二:假设本基金拟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该基金的赎回费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假设本基金拟赎回 10,000.00 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本基金持有 F 基金 100 天,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该笔赎回产生的赎回费及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服务费。 约定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所需承担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三: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该基金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 0.4%,前一日 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持有 F 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 F 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00.00×1.0400×0.4%÷365=113.97 元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理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 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四: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E 基金,该基金的年管理 费率为 1.5%,前一日 E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 金持有 E 基金产生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 E 基金产生的管理费=10,000,000.00×1.0400×1.5%÷365=427.40 元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举例如下:    本基金每日应收取的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本基金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五: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00,000,000.00 元,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6%, 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收取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 日 本 基 金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 ( 1,000,000,000.00-200,000,000.00 ) ×0.6% ÷ 365=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管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 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托 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六: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的 E 基金,该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5%,前 一日 E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持有 E 基金产 生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 E 基金产生的托管费=10,000,000.00×1.0400×0.25%÷365=71.23 元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举例如下:    本基金每日应收取的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本基金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七: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00,000,000.00 元,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 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收取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 日 本 基 金 收 取 的 托 管 费 = ( 1,000,000,000.00-200,000,000.00 ) ×0.15% ÷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 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 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8)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等。    四、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中 披露相关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三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 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二十四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 融机构,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 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1)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风险   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将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 场交易。   (2)A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净值披露规则,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T 日为开放日) 披露该开放日的净值,因此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或开放日披露的净值与当日基金份额的 实际 净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若投资人参考当日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交易所交易 A 类基金份额时,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等诸多 因素的影响相关基金份额交易可能无法成交;此外,A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不 同于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即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即投资于非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很大程度上将直接或间接承担非权益类资产的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商品价格波动风险等。此外,本基 金将部分混合型基金归入非权益类资产,这部分混合型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由此可能需承 担股票投资相关的波动和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 被投 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 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 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包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由此可能间接面临商品价 格波动风险、商品期货市场波动风险等投资风险,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5)投资公募 REITs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 REITs,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 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 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 有权 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 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 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 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 的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 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 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 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 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 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6)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 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 金暂 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7)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品 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 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 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8)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 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特别地,在本基金投 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 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9)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全市场的基金品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客观、公平的评价方法进 行标的池的构建以及可投资基金的筛选,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并纳入上 述评 价体系。在上述过程中,出于基金业绩、费率水平等因素,可能出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 基金的评分整体较高,本基金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情况,当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发生经营风险时,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 诺按照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投资,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认可此等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 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 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 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 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 动的 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 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 可能 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 情形,若本基金投资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 投票 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 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 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 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 能会 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 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 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 名单 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 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 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 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因 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 能及 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 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 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 中断风险。 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 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 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 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 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 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 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 则导 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 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和超额公开配售。   (3)其他可能的风险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 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 其他 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 停申 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 规则变化的风险等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可能面临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企业退市风险 、流动性风险、监 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对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2)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 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各类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少量直接持有基础证券。由于证券 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间接或直接承担各类证券市 场的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 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通过持有证券 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也会导致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 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 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 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 波动 的风险。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 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可用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 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 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 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 区间 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 税率 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 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 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 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 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 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 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 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 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 基金 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 本基 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后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 券投资基金,不含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 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 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 到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不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运作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运作期届满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         (7)、            (14)、                (15)、                    (17)、                        (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5)、 (8)-(13)、(16)、(19)-(2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 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                                          (3)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 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 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 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 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 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 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 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 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 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 资金 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 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 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 人确 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 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易 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 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 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次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 密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八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 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向本 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     2023-10-2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如意招享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         2023-10-26 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2023-12-14 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易方达如意招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之 C 类份额开放日常申   2023-12-14 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         2024-04-23 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三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十一部分 备查文件 注册为易方达如意招享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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